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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时间:2018-05-02 作者:师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教师〔2018〕2号),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

一、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言行。

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宣扬封建思想、歪理邪说,传播低级庸俗文化和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观点。

三、着装不整,佩戴有损教师形象的饰品或穿着奇装异服,语言庸俗、不规范,举止有违公序良俗。

四、存在侮辱、谩骂、讽刺、挖苦、歧视和变相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实施骚扰等不良行为。

五、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公开排名并按名次排座位等方式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六、组织、介绍、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家长委员会组织的对学生进行的有偿补课。

七、索要或者违规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证券等财物,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粗鲁言行训斥、指责、刁难家长。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称申报、晋职晋级、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九、向学生或家长推销订购教辅资料、报刊和其他产品,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十、擅离职守,随意串课、停课、缺课;以不正当理由、方式妨碍教育教学工作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十一、以任何手段、任何方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

十二、敷衍塞责学生,做有损于集体荣誉、不利于同事团结和有损于学生的事情。
    十三、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哈尔滨市教育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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