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教育局“双公示”目录
时间:2018-05-28 作者:办公室
职权 类型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行 政 许 可 |
1 | 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
2 |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 |
3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
4 |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 |
5 | 校车使用许可(市政府审批) | |
行 政 处 罚 |
1 | 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2 | 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罚 | |
3 | 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未通过验收而使用,或者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 |
4 | 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 |
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
5 | 擅自举办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处罚 | |
6 | 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
7 | 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
8 | 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减少教学课时、未按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导致教学质量低下,未按照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学生重大伤害等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处罚 | |
9 |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处罚 | |
10 | 擅自设立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
11 |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
12 |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
13 | 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
14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
15 | 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 |
16 | 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 |
17 | 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不一致的处罚 | |
18 |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开办、推荐课外辅导班或者在课外辅导班授课的处罚 | |
19 | 学校和教师向未成年学生滥收费用、实物,摊销学习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学校出租、出借校园内的场地、房屋的处罚 | |
20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