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服 务 指 南
哈尔滨市教育局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设立审批
一、办理主体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办理范围
全市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九条
四、办理条件
1.举办者为除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和警察机关等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且具备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相关条件(参照《黑龙江省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
五、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学校名称核准通知书。
3.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举办者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身份证复印件。
4.学校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5.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6.校长和副校长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7.教师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8.财会人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9.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复印件,租借校舍的租赁协议。
10.校舍消防验收材料和校舍设计抗震达标材料。
11.学校章程。
以上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以备现场核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三个月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定期检验
纳入日常监管
九、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窗口受理—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通过登陆http://www.hrbxzsp.gov.cn/或扫描服务指南旁边二维码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预审(预审服务告知)—现场踏查(原件核验)—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3.本事项涉及专家评审环节。由现场踏查环节进行组织办理。
十、服务承诺
1.对网上咨询、预约、申报、投诉等内容及时进行回复。
2.网上申报可自愿选择邮寄送达,办事可实现零跑路。
3.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学校章程属于容缺要件,在提供申办材料时如不完整,经申请人承诺签字,可在办理时限内补齐。
十一、应用范围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学校应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非营利性学校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十二、咨询电话
窗口总咨询电话:0451-87153333转1278
业务咨询电话: 0451-87153333转1278
十三、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
窗口位置:二层A区市教育局窗口
可乘坐2. 17. 21. 28. 101. 103. 108. 109. 115. 121. 62. 82. 86路公交车在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十四、投诉电话
0451-8715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