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教发〔2017〕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机构
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市(行署)、县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黑教联〔2008〕61号)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市教育局对此项工作开展了多次检查督导,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区、县(市)至今未按文件要求成立机构。国家对学生资助工作高度重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教育公平,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现实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稳定学生资助工作队伍,提高资助人员业务水平,促进全市学生资助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学生资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组织机构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主要领导亲自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员,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具体办理学生资助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员,并根据学校、幼儿园规模配备1-3名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具体办理学生资助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各区、县(市)教育局、学校实行学生资助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要成立以教育局、学校、幼儿园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问题。
2.各区、县(市)教育局、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生资助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强烈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人员安排到学生资助部门,切实提高资助管理水平。
3.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资助政策,熟悉资助评审制度和工作流程,熟练操作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不断提高资助业务水平。
4.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要有醒目的标识牌,配备可直拔长途的外线电话、上网电脑、打印复印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工作制度和流程要上墙张贴。长期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公示牌及投诉信箱。
5.学校、幼儿园调整学生资助人员应及时报告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校要在通过自主培训,确保新资助人员政策、业务较为熟悉的基础上,才能提交更换报告。
哈尔滨市教育局
2017年5月24日
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4印发